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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要学点法律知识
[四川师范大学离退休教职工管理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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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是人生最成熟的一个阶段,是经验最丰富的一个阶段,正确地运用自己几十年中所积累的一切,即使离开了原来的岗位,不要认为无所事事,无所作为。应该看到我们老年人是一支不可忽视的智力大军。老年人中有不少原先就是专门人才,他们至今仍发挥自己的巨大潜力。要有自信心。基于此,我建议我们老年人为了更好的充实自己,抽出时间学点法律知识,用法律保护自己。

为了叙述的方便,结合我们老同志实际,从以下十个方面谈点粗浅看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这个总目标的重要原则之一。

一提到依法治国,人们首先要问:什么是法?法或法律就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简单来说,就是规定人们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可以做,你做对了就好;不可以做,你做错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责任,另一种是刑事责任。

无论是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和学习中,人们无法避免地要参加一些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人们总要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概括地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道德规范。另一类是: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主要靠人们自觉、自愿地来遵守、来维持,无论谁违反了道德规范,都要受到舆论的谴责。

法律规范并不是靠人民自觉自愿遵守维护的。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任何人违反了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的。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则。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底线,是社会公德的固化和外化,作为他律对人的社会行为发挥强制作用。道德作为更高的行为标准,像看不见的软性法律在人的内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起着自律的作用,使人们以遵纪守法为底线,根据自己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体现出不同程度的符合社会规范乃至高尚的行为。

法有宪法和普通法之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总章程,它的主要功能有三:一是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自由的实现。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我国现在实施的宪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作为公民我当拥护,并珍爱它。尤其应以清晰认识到宪法权威必须真正高于任何政治权力,将社会治理逐步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轨道。

第二、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个什么关系?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应是: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领导力量的体现。

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把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说清楚了。

我们清楚地看到,党自成立以来,做了三件大事:①救国: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②兴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③强国:实行改革开放,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第三,在学习宪法和法律中,要让老百姓知道,守法是美德,违法会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给国家带来危害。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家庭纠纷酿成的悲剧,邻居纠纷多多。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夫妇之间、父子父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朋友之间的问题等等。目前,我国监狱关押180万罪犯,他们之所以犯罪,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不守法或无视法律,如果这180万罪犯,按13亿人口比例计算,可能就是犯罪率为1‰。我们从报章、电视、广播里,常常看到因小事酿成大祸的案例,尤其是央视12频道的社会与法,要让人看到后,除了受到教育外,还应感到发案频频。前不久,我收到我的河南老家一个嫡亲的来信,说她妈妈说邻居有个青年说话粗鲁,就这么一句话,她的妈妈被这个青年一刀刺死在院子里。另外,我从报纸上看到山海关有一个疗养院的青年男工,这个人要与一女工谈情说爱。女方不干,他跑到女工宿舍用刀刺死六个女工,在另一间男的宿舍,刺死一男工后被捕。

第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实现这个要求,就必须使我们全体公民学法、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懂法和守法。一个公民完全不知法,不仅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时,也不知道运用国家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反对人治,再也不能让“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的长官意志继续存在下去了。

第五,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决不能认为老年人已经退休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也受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老年人仍然享有政治权力,老年人参与政治生活,是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表现。根据《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负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绝不因人到老年而消失。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其人身和行动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加以限制和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该法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在我国,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人依法进行。

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扶幼养老应是人之本性和起码的道德,老年人为社会辛勤劳动,贡献了毕生精力,为抚养子女操劳终生。在他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理应得到社会和下一代的尊敬和关怀,给予生活上的扶助,使他们安度晚年,这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家庭的责任。今天在新形势下,家庭养老仍然是重要的。在较长的时间内,仍然是养老的主要方式。在我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是作为权利提出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依法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扶助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尊敬、体贴。

老年人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老年人在有劳动能力时,曾为维持家庭和抚养子女辛勤操劳,到了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需要得到子女的赡养、照顾、愉快地安度晚年。但是,在其子女先死亡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一方面法律规定老年人有权继承子女的财产;另一方面,在分割子女财产时,应当优先照顾老年人的利益。老年夫妻一方亡故,除有约定的以外,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其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般分出与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按继承顺序由继承人继承。老年人仍有该遗产的继承权。

老年人有房产权。房产权除所有权外,还包括房屋租赁、使用和居住权。这些权利在《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的一章中都有原则规定。目前,老年人住房问题比较突出,住房经常被挤占,有的人从正房挤到偏房,或挤到厨房。有的农村老人被挤到牛棚、猪圈房,更为严重的被挤出家门。人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住房对老年人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人到老年,活动面减少,住房是他们主要生活环境,一旦受到侵犯,将直接影响老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必须重申:老年人的住房权属老年人的,任何人不得强占,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将房屋变卖、出租、拆除或者非法改变老年人的住房条件,更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等的房屋。

老年人有婚姻自由权利。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指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力干涉。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还常常受到不法的侵害。目前,老年人的再婚干涉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家庭以外的成员,大多处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二是家庭内部的子女、亲属。必须强调的是: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是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在我国老年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是老年人确立其社会地位的物质保障。农村中老年人养老问题较多,就是老年没有充分的财产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可以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老年人有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宪法》规定的。老年人虽然已离退休了,但他们的劳动权利并没有丧失,尤其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健康状况普遍提高,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解放初期相比普遍提高,平均寿命延长。目前,我国老年人蕴藏着大量宝贵人才,蕴藏着巨大的创造力。而且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愿意为国家和社会再做贡献,应当给予他们的方便,特别创造再做贡献的条件。应当认识到,老年人离退休后仍然是生产力,是一支无需再投资的智力大军。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应当为老年人的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发展老年人的福利和服务事业。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而自己又无子女来赡养,没有经济来源和收入,生活困难的城镇孤寡老人,可以获得生活救助。对居住在农村的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制度。随着老年人的人数迅速增加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过去封闭式的“养老院”、“敬老院”等应扩大范围,使社会上需要进入“敬老院”的,只要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安度晚年。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建老年公寓等福利设施。笔者需要提醒的是: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只享受宪法和法律的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还要记住: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每年的十二月四日为宪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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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敖正德